【1】甲类: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的特征有6点:
1、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如:硝化棉、黄磷。
2、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3、闪点<28℃的液体。如:丙酮闪点-20 ℃、乙醇闪点12 ℃。
4、爆炸下限<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10%气体的固体物质。如:爆炸下限<10%的气体丁烷爆炸下限是1.9%、甲烷爆炸下限是5.0%、;固体物质碳化钙(电石)遇到水发生反应产生爆炸下限<10%气体乙炔(电石气),乙炔的爆炸极限是2.8-81%。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如:氯酸钾、氯酸钠。
乙类: 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的特征有6点:
1、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2、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如:重铬酸钠、铬酸钾。
3、爆炸下限≥10%的气体。如:氨气、液氨等。
4、闪点≥28℃至<60℃的液体。松节油闪点35℃、异丁醇闪点28℃。
【2】GB 12358-2006 化工危险品等级划分
1、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运输中类、项的划分和品名的编号。
1.2 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贮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2、分类
2.1 危险货物分为九类:
2.1.1 第1类 爆炸品(explosives);
2.1.2 第2类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compressd gases and liquefied gases);
2.1.3 第3类 易燃液体(flammable liquids);
2.1.4 第4类 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flammable solids substances liable to spontaneous combustion and substances emitting flammable gases when wet);
2.1.5 第5类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oxidizing substances and organic peroxides);
2.1.6 第6类 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poisons and infectious substances);
2.1.7 第7类 放射性物品(radioactive substances);
2.1.8 第8类 腐蚀品(corrosives);
2.1.9 第9类 杂类(miscellaneous dangerous substances);
2.2 各类可分为若干项(division)。
3、第1类 爆炸品
3.1 本类货物系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时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急骤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的物品,也包括无整体爆炸危险,但具有燃烧、抛射及较小爆炸危险,或仅产生热、光、音响或烟雾等一种或几种作用的烟火物品。
3.2 本类货物按危险性分为五项。
3.2.1 第1项 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substances and articles which have a mass explosion hazard)。
3.2.2 第2项 具有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substances and articles which have a projection hazard but not a mass explosion hazard) 国家标准局1986-10-07发布 1987-07-01实施。
4、第2类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4.1 本类货物系指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的气体,并应符合下述两种情况之一者:
4.1.1 临界温度低于50℃时,或在50℃时,其蒸气压力大于291kPa的压缩或液化气体。
4.1.2 温度在21.1℃时,气体的绝对压力大于275kPa,或在51.4℃时气体的绝对压力大于715kPa的压缩气体;或在37.8℃时,雷德蒸气压(reid vapour pressure)大于274kPa的液化气体或加压溶解的气体。
4.2 本类货物分为三项:
4.2.1 第1项 易燃气体(flammable gases);
4.2.2 第2项 不燃气体(non flammable gases),本项货物系指无毒、不燃气体、包括助燃气体。
4.2.3 第3项 有毒气体(poisonous gases),本项货物的毒性指标与第6类毒性指标相同。
5、第3类 易燃液体
5.1 本类货物系指易燃的液体、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固体物质的液体,但不包括由于其危险特性列入其它类别的液体。其闭杯试验闪点等于或低于61℃,但不同运输方式可确定本运输方式适用的闪点,而不低于45℃。
5.2 本类货物按闪点分为三项:
5.2.1 第1项 低闪点液体(liquids in low flashpoint group),本项货物系指闭杯试验闪点低于-18℃的液体。
5.2.2 第2项 中闪点液体(liquids in intermediate flashpoint group),本项货物系指闭杯试验闪点在-18℃至<23℃的液体。
5.2.3 第3项 高闪点液体(liquids in high flashpoint group),本项货物系指闭杯试验闪点在23℃至61℃的液体。
6、第4类 易燃固体、易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6.1 第1项 易燃固体,本项货物系指燃点低,对热、撞击、摩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点燃,燃烧迅速,并可能散发出有毒烟雾或有毒气体的固体,但不包括已列入爆炸品的物质。
6.2 第2项 自燃物品,本项货物系指自燃点低,在空气中易于发生氧化反应,放出热量,而自行燃烧的物品。
6.3 第3项 遇湿易燃物品,本项货物系指遇水或受潮时,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放出大量的易燃气体和热量的物品。有些不需明火,即能燃烧或爆炸。
7、第5类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7.1 第1项 氧化剂,本项货物系指处于高氧化态,具有强氧化性,易分解并放出氧和热量的物质。
包括含有过氧基的有机物,其本身不一定可燃,但能导致可燃物的燃烧,与松软的粉末状可燃物能组成爆炸性混合物,对热、震动或摩擦较敏感。
7.2 第2项 有机过氧化物,本项货物系指分子组成中含有过氧基的有机物,其本身易燃易爆,极易分解, 对热、震动或摩擦极为敏感。
8、第6类 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8.1 第1项 毒害品,本项货物系指进入肌体后,累积达一定的量,能与体液和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学变化,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暂时性或持久性的病理状态,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经口摄取半数致死量:固体LD50≤500mg/kg,液体 LD50≤2000mg/kg;经皮肤接触24h,半数致死量LD50≤1000mg/kg;粉尘、烟雾及蒸气吸入半数致死浓度LC50≤10mg/L的固体或液体,以及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农药。
8. 2 第2项 感染性物品,本项货物系指含有致病的微生物,能引起病态,甚至死亡的物质。
9、第7 类 放射性物品
本类货物系指放射性比活度大于7.4×10 4Bq/kg的物品。
10、第8 类 腐蚀品
10.1 本类货物系指能灼伤人体组织并对金属等物品造成损坏的固体或液体。与皮肤接触在4h内出现可见坏死现象,或温度在55℃时,对20号钢的表面均匀年腐蚀率超过6.25mm/a的固体或液体。
10.2 本类货物按化学性质分为三项:
10.2.1 第1项 酸性腐蚀品(Corrosives presenting acidic properties);
10.2.1 第2项 碱性腐蚀品(Corrosives presenting alkalinous properties);
10.2.3 第3项 其它腐蚀品(other corrosives)。
11、第9类 杂类
11.1 本类货物系指在运输过程中呈现的危险性质不包括在上述八类危险性 中的物品。
11.2 本类货物分为两项:
11.2.1 第1项 磁性物品,本项货物系指航空运输时,其包件表面任何一点距2.1m处的磁场强度 H≥0.159A/m。
11.2.2 第2项 另行规定的物品,本项货物系指具有麻醉、毒害或其它类似性质,能造成飞行机组人员情绪烦燥或不适,以致影响飞行任务的正确执行,危及飞行安全的物品。
12、危险货物品名编号
12.1 编号的组成:危险货物品名编号由五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表明危险货物所属的类别、项号和顺序号。
注:本标准由国家标准局批准。1987-07-01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和铁道部提出。
本标准由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和北方交通大学负责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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