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多发,据不完全统计,从2008至2012年每年发生近万起、每天27起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中76%以上是运输事故。针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多发状况,政府主管部门出台或者拟出台多项法规和政策保障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运营。
①加强托运环节监管
②研究实施豁免制度
③改进危货罐车管理制度
④促进建立危货运输车辆正常通行秩序
⑤改进押运员管理试点
⑥研究完善《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
⑦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与水平
托运人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企业承运,对所托运的危货物正确分类、分项,正确包装,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危险货物托运清单(至少保存1年)。
装货人必须做到四必查(罐体介质、检验日期、人员资质、特殊证件),在核定载质量之内充装,建立货物充装记录管理制度(至少保存1年)。
与运输性质相关的豁免,个人携带的,用于个人、家庭使用,在正常运输条件下能够防止内装物泄漏的零售包装的危险货物(容器及运输单元的容量分别不得超过60L和240L);未充装过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及容器,或者清洗过的包装容器、罐车罐体及罐箱;充装过2类、3类、4.1项、5.1项、6.1项、8类、9类危险货物,未经清洗但已进行了无害化处理的专用车辆及容器;管理部门在应急响应及监管时进行的运输,针对上述情况,可研究实施豁免制度。
应该梳理罐车运营技术,规范罐车准入及年度检验,规范企业罐车使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写到,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生产企业应当申请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对其生产的罐体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第三十六条写到,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要求为罐体分配唯一性编码,并在罐体上安装的永久性金属铭牌上予以标注。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生产企业应当为生产的罐体提供相应的适装危险货物品名列表。
第三十七条写到,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应当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21668)要求公布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类型。与液体罐车有关的主要是FL和OX车型。
第三十八条写到,常压罐式车辆罐体使用人应当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检验周期为3年。
第三十九条写到,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的重大维修、改造,应当委托具备罐体生产许可资质的企业实施。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八条写明除下列情形外,不得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
①城市(含县城)重点地区、重点单位、人流密集场所、居民生活区
②水源地保护区、重点景区、自然保护区
③特大桥梁、特长隧道、隧道群、桥隧相连路段及海底公路隧道
④坡长坡陡、临水临崖、通行条件差的山区公路
⑤高速公路2时至5时容易疲劳驾驶的时段
第五十条写明,具备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划定专门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车区域,并为进入服务区休息、餐饮、加油、修理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提供便利。
按照法规及管理制度,押运员的职责主要包括行车安全监督与提醒、车辆与货物防盗、事故报警与参与处置。目前押运员存在素质有待提升、收入较低、容易与驾驶员发生矛盾、不尽职等问题,实施效果不佳,应结合动态监控、电子运单等工作深入推进,研究启动电子押运员试点工作。
目前涉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标准包括:《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危险货物品名表》、《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危险货物及危险货物包装检验标准基本规定》、《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技术要求》、《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汽车导静电橡胶拖地带》、《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共150多项标准,标准之间不协调、不同步、不明确的问题大量存在。
应该参照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经验,修订完善《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有效解决标准碎片化、实用性差等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从2008至2012年每年发生近万起、每天27起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中76%以上是运输事故。根据2015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要求,由交通运输部牵头,联合公安部、安监总局、环保部等部门开展《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急处置能力建设》专项工作,对现有应急救援体系进行评估,找出薄弱环节,对相关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强化应急处置能力与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