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管理要求
危险化学品进出境的安全管理是经营企业、申报企业、仓储经营企业、海关、检验检疫等口岸单位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对外签订进(出)口合同前,需要详细了解出(进)口商的资信背景,了解危化品的流向及最终用途。
签订进(出)口合同后,要快速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或者登记中心,办理危化品进出口登记证、放行通知单或进出口农药登记证。
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进口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进口不同制造商的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按照首次进口制造商的危险化学品进行一次登记,但应当提交其他制造商的有关信息;多次进口同一制造商的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只进行一次登记。
出口的危险化学品在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登记证或放行通知单或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没有取得之前,不允许货物出库或从工厂发出。
危化品的运输必须由有危化品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进行。危化品入库必须严格管理和检查,发生丢失、被盗、被抢、破损等情况要及时报告安监及相关部门。
从事危化品进口的企业需取得下列证明文件中的一种: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其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向报关地所属辖区检验检疫机构逐批报检;申报时货物品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名称申报,报检时应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
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的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当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提供《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及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企业根据商品名称、成分含量、供应商提供MSDS(化学产品安全数据信息)、CAS码、商品属性等确定准确的商品编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了解对应需要的单证,包括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许可证、入(出)境通关单、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等。
根据舱单、合同、发票、装箱单及相关许可证件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要求进行预录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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