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环节主要监管“危险化学品”,储存环节主要监管“危险化学品”,运输环节主要监管“危险货物”,处置环节则主要监管“危险废物”。各环节均有不同的危险品名录管理。
在储存环节,“危险物品”,根据《安全生产法》,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其中,“危险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而《危险化学品名录》是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公布的,侧重于生产、储存、使用、经营。
“危险货物”的定义为“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参照《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此表是由交通部提出并组织修订发布的,主要列入了运输过程中最常见的危险货物。
关于危险废物,环保部联合国家发改委、公安部修订发布了新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危废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新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具有危险特性的危险化学品全部纳入。具体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目录采用了国家安监总局等10个部门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
下表列举了危险品相关的监管部门、职能,及其适用的危险品名录:
以上可以了解到,“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危险废物”中的产品有交叉,但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危险货物的范围中有危险化学品,但不全是危险化学品;有些货物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但属于危险货物。比如,香水是“危险货物”但不是“危险化学品”。判定某产品是否属于危险品时,必须结合其所在的环节,比照相应名录判断。
(来源:危废鉴定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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