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上法规,危险废物运输应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危险废物运输应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按照其许可证的经营范围组织实施,承担危险废物运输的单位应获得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
危险废物公路运输应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JT617以及JT618执行;危险废物铁路运输应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2006]79号)执行;危险废物水路运输应按《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0号)规定执行。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运输的规定。
运输单位承运危险废物时,应在危险废物包装上按照GB18957附录A设置标志,其中医疗废物包装容器上的标志应按HJ421要求设置。
危险废物公路运输时,运输车辆应按GB3392设置车辆标志。铁路运输和水路运输危险废物时应在集装箱外按GB90规定悬挂标志。
危险废物运输时的中转、装卸过程中应遵守如下技术要求:
(1)卸载区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废物的危险特性,并配备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装卸剧毒废物应配备特殊的防护装备。
(2)卸载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3)危险废物装卸区应设置隔离设施,液态废物卸载区应设置收集槽和缓冲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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