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为保障青岛港危险品货物进出口业务的长远发展,青岛港集团、青岛市港航管理局等相关单位还将加强合作,探索创新管理模式。
2015年,天津港“8·12”事故后,天津港立即全面停止了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液体散货码头等所有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作业,约60%~70%的危险品货物经青岛港出口,给港区周边带来了较大的安全风险。
据了解,2017年,青岛市黄岛区连续查办1000吨以上的集装箱危化品非法储存案件2起。
为解决青岛港周边安全问题,青岛市安委办立即组织黄岛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对青岛港集团高风险危险货物集装箱进出口作业进行了认真研究,借鉴天津等地的管控做法,提出对涉港危险货物集装箱进出口作业实施“禁、限、转”工作措施。
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及相关国家标准,参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014修订版),在青岛港集团无第1类爆炸品、6.2类感染性物质和7类放射性物质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存作业许可的基础上,自2017年8月1日起,全面禁止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和第6.1类毒性物质进出口作业,仅开展第8、9类低风险危险货物作业。
停止2-6类危险品货物进出口作业期间,青岛港集团不断加强职工专业知识培训,全面梳理危险品作业流程,加大硬件和软件设施的建设,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评估和风险管控,进一步优化危险品货物作业的安全条件。
2018年10月26日,青岛市安委办召开青岛港2-6类危险品货物进出口作业协调会议。会议决定,2018年10月29日起,继续开展青岛港2-6类危险品货物进出口作业。
据了解,在决定恢复青岛港2-6类危险品货物进出口作业前,青岛市港航局联合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等相关单位,组织专家团队对青岛港危险品货物进出口业务能力作出重新评测。
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航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向《中国航务周刊》记者介绍,经过评测,青岛港港区、堆场等作业区域符合相关安全标准,不会对港区周边造成安全隐患。青岛港完全具备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合法资质和安全条件,一直以来严格依法依规从事危险品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