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
2005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45号国务院令,公布《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11-1施行),列管了三类24个品种,第一类主要是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如麻黄素、黄樟脑等;第二类、第三类主要是用于制造毒品的配剂,如苯乙酸、三氯甲烷、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等。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
(一)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运输的;
(二)在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由公安部确定和调整,名单另行公布。
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
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02 承运商在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过程
中需携带的相关证件
主要证件: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押运员证、车辆行驶证以及驾驶员、押运员的有效证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承运商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运输,对应当凭证运输的,应当查验经营企业提供的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并查验所运货物与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商等情况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承运。
03易制毒化学品同城运输和异地运输
同城运输指运出地和交货地在同一市级行政区域。同城运输不需要办理运输备案,但承运商需携带加盖公章的同城提货说明送货。
异地运输指运出地和交货地不在同一市级行政区域。承运商需要携带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和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送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