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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人来运输危险化学品 叫车者同样构成“危险驾驶罪”
2023-11-22 15:41:00

       近年来,“危险驾驶罪”作为一个高发的犯罪类型。
 

  其实,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也是会构成“危险驾驶罪”。11月21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这个案例中,喊司机来运危险化学品的老板也被法院认定犯“危险驾驶罪”,这是为什么呢?
 

  2022年8月至10月间,某公司实际经营人吴某为节约运输成本,在明知被告人纪某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驾驶的货车不属于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的情况下,仍先后7次联系纪某驾驶上述货车,运输共计34.3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六亚甲基四胺(别名“乌洛托品”)。期间,纪某所驾货车途经多条重要路段,道路周边有高铁站、居民住宅区、国家电网变电站、加油站等。纪某先后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5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纪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纪某自愿认罪认罚,纪某已退出违法所得,故均可从轻处理。最终,法院以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纪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案运输的六亚甲基四胺(别名“乌洛托品”)收录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中。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使用安全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且与承运危险货物性质、重量相匹配的车辆、设备进行运输;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运输车辆应当安装、悬挂警示标志,随车携带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

 

  被告人吴某、纪某明知系危险化学品,仍在未取得相关从业资格的情况下,通过非专用车辆上道路运输,途经人流密集场所、居民生活区等区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共财产安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危险化学品运输危险性高、专业性强,为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制定了严格的安全管理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活动时,务必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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